李XX、铜仁XX处置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03执129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603执1299号案件名称
李XX、铜仁XX处置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XX;铜仁XX处置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03执1299号申请执行人:李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XX镇XX居委会****。被执行人:铜仁XX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铜仁市万山区XX镇XX法定代表人:曾XX,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万劳人仲字〔2020〕第229号仲裁裁决书,在执行李XX申请执行铜仁XX处置有限公司经济赔偿金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XX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603执12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运林审 判 员 卢以松审 判 员 田 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杨俊文书 记 员 张嘉曦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黄新、陈军艳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621执734号 下一篇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闫士举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192执保7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