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洪、张首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3执23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223执235号案件名称
郑洪、张首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辰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郑洪;张首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3执235号申请执行人:郑洪,男,1969年12月14日生,住辰溪县。被执行人:张首阳,男,1977年6月9日生,住辰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洪与被执行人张首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首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3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清华审 判 员 万兴龙审 判 员 余志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程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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