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2民初2775号原告:刘洋洋,男,汉族,1988年8月26日出生,现住山西省河津市,身份证号:xxx。 被告:朱**龙,男,汉族,1993年2月15日出生,现住山西省河津市=,身份证号:xxx。 原告刘洋洋与被告朱**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刘洋洋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洋洋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洋洋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洋洋负担。 审判员 李阳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