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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某某某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1执8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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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1执863号
  • 案件名称

    山西某某某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山西某某某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临猗县某某某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1执863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某某某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猗县南环西路188号。法定代表人:潘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山西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猗县209国道郭村路口。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临猗县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猗氏镇孙家卓(临泓路)。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山西某某某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临猗县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821民初7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9990000元及相应利息和罚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1730元、执行费773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1、2021年5月17日通过法院邮政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山西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临猗县某某某某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2、2021年5月1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西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临猗县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名下的保险、车辆、税务、民政。查询结果反馈为被执行人无登记信息。3、2021年6月3日去山西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调查,反馈结果该公司已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6月7日传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西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名下的企业登记情况,查询结果反馈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4、2021年6月8日传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临猗县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结果为有土地、有查封、有抵押。在我院案子较多,土地、厂房、设备已处置。现无可供执行财产。5、2021年6月9日传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西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运城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结果为无登记信息。2021年9月9日传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西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临猗县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结果为无登记信息。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9990000元及利息和罚息,案件受理费81730元、执行费773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上官国峰审判员 荆 金 科审判员 姚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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