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河南璞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陶剑鹏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681执1493号之五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681执1493号之五
  • 案件名称

    河南璞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陶剑鹏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项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河南璞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陶剑鹏;张凯歌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681执1493号之五申请人:河南璞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贺江路78号橄榄城都市广场商业B座8层805号。法定代表人:吴超远,总经理。被执行人:陶剑鹏,男,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执行人:张凯歌,女,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本院在执行河南璞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陶剑鹏、张凯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陶剑鹏、张凯歌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681执14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宝智审判员  王方方审判员  胡长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