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璞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陶剑鹏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681执1493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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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681执1493号之五案件名称
河南璞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陶剑鹏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项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河南璞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陶剑鹏;张凯歌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681执1493号之五申请人:河南璞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贺江路78号橄榄城都市广场商业B座8层805号。法定代表人:吴超远,总经理。被执行人:陶剑鹏,男,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执行人:张凯歌,女,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本院在执行河南璞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陶剑鹏、张凯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陶剑鹏、张凯歌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681执14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宝智审判员 王方方审判员 胡长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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