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县阳光幼儿园、张列巧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8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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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808号案件名称
眉县阳光幼儿园、张列巧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眉县阳光幼儿园;张列巧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6执808号申请执行人:张列巧,女,生于1975年9月1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眉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眉县阳光幼儿园,住所地:眉县XX镇XX街XX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610326762591046Y。法定代表人:马菊梅,该园园长。委托代理人:杨智勇,系该园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张列巧与被执行人眉县阳光幼儿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326民初33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案款219170元,诉讼费2294元。本案执行费322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21年9月24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执行人眉县阳光幼儿园清偿申请执行人案款219170元,诉讼费2294元,合计221464元。还款期限为:2022年3月3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23464元,2022年11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22000元;2023年3月3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22000元,2023年11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22000元;2024年3月3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22000元,2024年11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22000元;2025年3月3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22000元,2025年11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22000元;2026年3月3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22000元,2026年11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22000元。二、执行费322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执行。四、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届时可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26执8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冀有会审 判 员 王宏让审 判 员 杨长会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召兵 书 记 员 贾 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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