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和易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毛超等典当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13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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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13486号案件名称
湖南和易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毛超等典当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湖南和易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毛超;郑林林案件缘由
典当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13486号申请人:湖南和易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马王堆南路79号西子花苑9栋109。法定代表人:丁金华,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美,湖南执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诗凯,湖南执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毛超,男,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申请人:郑林林,女,198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申请人湖南和易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毛超、郑林林典当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和易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毛超、郑林林名下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湖南和易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和易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毛超、郑林林名下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晶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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