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松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2民初2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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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2民初2359号案件名称
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松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松华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2民初2359号原告: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县云集镇雅园路88号。法定代表人:邬小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宏伟,男,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系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刘松华,男,196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衡南县***。原告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松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肖桂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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