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长安、彭卫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19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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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1906号案件名称
罗长安、彭卫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罗长安;彭卫平;董于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1906号原告:董于,男,汉族,1986年X月X日出生,籍住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飒,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可凡,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长安,男,汉族,1961年X月XX日出生,籍住西安市碑林区。被告:彭卫平,男,汉族,1963年X月XX日出生,籍住西安市碑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于诉被告罗长安、彭卫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于于2021年9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董于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董于承担。 审 判 员 史 伟 萍 二 〇 二 一 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史 艺 华 打印:史艺华 校对:张梦雪 2021年 月 日送达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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