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宁、谢英亭侵占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鲁02刑终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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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刑终524号案件名称
徐宁、谢英亭侵占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徐宁;谢英亭案件缘由
侵占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刑终524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徐宁,男,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诉讼代理人张应军、章亮,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谢英亭,男,住山东省莱西市。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徐宁控诉谢英亭犯侵占罪一案,于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2021)鲁0285刑初53号刑事裁定。宣判后,徐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上诉人,并听取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自诉人徐宁控告被告人谢英亭犯侵占罪缺乏罪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自诉人徐宁对被告人谢英亭的起诉。上诉人徐宁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上诉理由、代理意见主要是: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谢英亭非法占有售房款且拒不向上诉人返还的事实,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中上诉人已经充分进行了举证,原审法院未开庭审理,径行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程序违法。关于上诉人徐宁及其诉讼代理人所提“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谢英亭非法占有售房款且拒不向上诉人返还的事实,原判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经查,在案谢英亭笔录称,上诉人委托其出售房屋,后其将房款提现交给上诉人。周扬帆笔录称,房款由徐宁拿走。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涉案房款自他人账户转入周扬帆账户,再转入谢英亭账户,无法证明谢英亭是否将房款实际交与上诉人或周扬帆。在案其他证据亦相互矛盾。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谢英亭侵占房款的事实,该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徐宁及其诉讼代理人所提“本案中上诉人已经充分进行了举证,原审法院未开庭审理,径行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自诉案件,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应当开庭审判,缺乏罪证的,可以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原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徐宁对原审被告人谢英亭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付春雷审 判 员 殷宗良审 判 员 安 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徐振凯书 记 员 袁升开书 记 员 刘 栋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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