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丰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川15刑更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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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刑更581号案件名称
严丰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严丰案件缘由
盗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5刑更581号罪犯严丰,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大专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武侯刑初字第774号刑事判决,以严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2014年11月27日交付执行。2016年9月19日、2019年3月25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一年六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严丰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意见。检察机关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严丰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5个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严丰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严丰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22年1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永审判员 曾 珍审判员 赵宗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昱彤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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