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信典当有限公司、蔡峥典当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川0129执2001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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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川0129执2001号之三案件名称
四川鼎信典当有限公司、蔡峥典当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四川鼎信典当有限公司;蔡峥案件缘由
典当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川0129执200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四川鼎信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邑新大道182号附1号18栋2楼。法定代表人:杜兰平,董事长。被执行人:蔡峥,男,汉族,1979年11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29民初1791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四川鼎信典当有限公司与蔡峥典当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登记情况、车辆等进行了查控。拍卖了被执行人蔡峥名下房产一处。现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应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米可洪审判员 范小刚审判员 且国治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 露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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