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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永举、冉茂霞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27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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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2706号
  • 案件名称

    田永举、冉茂霞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田永举;冉茂霞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2706号申请执行人:田永举,1969年2月25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荆角乡关林村下店组。被执行人:冉茂霞,女,1970年7月2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荆角乡水溪村香树组。本院在执行田永举申请执行冉茂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626民特1353号民事裁定书明确,被执行人冉茂霞欠申请人田永举劳务费62993.7元。被执行人冉茂霞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田永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田永举与被执行人冉茂霞达成和解协议,即:一、被执行人冉茂霞欠申请人田永举劳务费62993.7元,该款2021年9月5日前支付10000元,余款于2022年1月30日付清;二、如被执行人未按该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并由法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626执恢2706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自约定履行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罗 蛟法官助理  安明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宁雄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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