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长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824执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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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824执417号案件名称
陈长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石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陈长明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824执417号执行机关:石棉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长明,男,汉族,1973年5月15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长明罚金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12000元。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马小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尚未缴纳的罚金,应由被执行人继续缴纳。执行机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继续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进审判员 邓显波审判员 杨华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德怀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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