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利红、张岁喜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恢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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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执恢222号案件名称
李利红、张岁喜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利红;张岁喜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3执恢222号申请执行人:李利红,男,生于1979年9月,住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张岁喜,男,生于1963年8月,住天水市麦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利红与被执行人张岁喜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岁喜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张岁喜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无工商注册、无房产、无车辆。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岁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张岁喜高消费。目前被执行人张岁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能力清偿欠申请执行人李利红执行款XXX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0)甘0503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霍学锋审判员 樊江强审判员 陈 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党敏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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