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伟、刘鹏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322执2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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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322执2276号案件名称
黄伟、刘鹏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黄伟;刘鹏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322执2276号申请执行人:黄伟,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被执行人:刘鹏,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申请执行人黄伟与被执行人刘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322民初39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刘鹏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黄伟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刘鹏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刘鹏有足额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刘鹏名下已无可处置的不动产、股权等财产;本院依法将刘鹏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鉴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刘鹏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黄伟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刘鹏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黄伟发现被执行人刘鹏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刘鹏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英审 判 员 谢长永审 判 员 王关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曹佩力书 记 员 耿宣宣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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