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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兴贤、向凤顺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2执7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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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822执757号
  • 案件名称

    梁兴贤、向凤顺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桑植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梁兴贤;向凤顺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2执757号申请执行人:梁兴贤,男,195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向凤顺,男,1987年12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申请执行人梁兴贤与被执行人向凤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的(2021)湘0822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向凤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兴贤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21年11月起每月20日之前给申请执行人支付2000元,直至付满4万元止,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申请执行费36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822执7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肖 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葛俊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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