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张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恢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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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恢564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张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张俊;周丹梅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恢5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2号。法定代表人:丛树枫。被执行人:张俊,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执行人:周丹梅,女,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执行人张俊、周丹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辽0103民初2935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20309.93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以上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江审判员 贾民审判员 穆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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