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知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黑龙江艾玟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91民初149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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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91民初14903号案件名称
四川知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黑龙江艾玟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四川知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黑龙江艾玟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91民初14903号原告:四川知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中和大道二段2号16楼1601号。法定代表人:曹达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涛,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艾玟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南、高压走廊东(园区院内)C06栋。法定代表人:曹洪波,职务不详。裁定理由:原告四川知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艾玫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知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知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黑龙江艾玫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结果:准许原告四川知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知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欢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91民初14903号原告:四川知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中和大道二段2号16楼1601号。法定代表人:曹达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涛,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艾玟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南、高压走廊东(园区院内)C06栋。法定代表人:曹洪波,职务不详。裁定理由:原告四川知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艾玫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知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知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黑龙江艾玫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结果:准许原告四川知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知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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