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水、山阳县旭辉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1024执72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724号案件名称
张金水、山阳县旭辉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张金水;山阳县旭辉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1024执724号山阳县旭辉粮业有限公司、张金水:关于申请执行人山阳县旭辉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金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1024民初11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金水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阳县旭辉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张金水支付其购房欠款、代缴契税、房产证工本费共计6328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91元,共计63971元。本院依法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张金水在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人民币64820元。现申请执行人山阳县旭辉粮业有限公司已领取案件款63280元、案件受理费691元,共计63971元。本院依法收取执行费849元。(2021)陕1024民初11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申请执行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1024执724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30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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