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广场支行、韩占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恢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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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恢470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广场支行、韩占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广场支行;韩占军;季雪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恢4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广场支行,地址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243号。负责人王学斌,行长。被执行人韩占军,男,住吉林省长春市绿二道区。被执行人季雪华,女,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广场支行与被执行人韩占军、季雪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104民初46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韩占军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广场支行借款本金741,816.18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逾期利息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季雪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二、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广场支行对被告韩占军设定抵押担保的其名下的[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186号)],位于长春市绿园区自立西街南(长房权字第201612210017号、建筑面积187.53平方米,丘地号7-4519-1604)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清偿其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广场支行的贷款本息及其他合理费用;如有剩余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继续清偿。三、判令被告韩占军、季雪华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广场支行提前还款补偿金7,418.16元。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广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741,816.18元及利息,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104民初46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郑青春审判员 王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萍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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