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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源、王国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4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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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4939号
  • 案件名称

    毛泽源、王国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毛泽源;王国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4939号申请执行人:毛泽源,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住民乐县。被执行人:王国伟,男,199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毛泽源与被执行人王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的(2021)甘0702民初2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国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毛泽源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21年9月3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203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国伟已履行3433.5元。剩余案件款8596.5元,申请执行人毛泽源与被执行人王国伟自愿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王国伟于2022年2月25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毛泽源全部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毛泽源以“已与被执行人王国伟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49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国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锋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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