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自华、王文莲等集资诈骗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粤07刑终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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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刑终148号案件名称
李自华、王文莲等集资诈骗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自华;王文莲;高延明;孙仕海;占淑香;王春艳;杨菊兵;于桂兰;王玉娣;姜明春;黄秀珍;卞宏霞;殷宏明;朱建中;张德英案件缘由
集资诈骗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刑终148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自华,女,1972年1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天津市河东区。因本案于2019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台山市看守所。辩护人梁树成,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江门市法律援助处指派。辩护人陈伦斌,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受江门市法律援助处指派。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文莲,女,1955年11月7日出生于吉林省通化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地通化市柳河县,现住通化市柳河县。因本案于2019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台山市看守所。辩护人翟斯,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江门市法律援助处指派。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延明,男,1955年3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因本案于2019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辩护人陈少鸿,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江门市法律援助处指派。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仕海,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山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唐山市滦南县。因本案于2019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辩护人严旭金,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江门市法律援助处指派。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占淑香,女,1963年5月31日出生于江西省,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住景德镇市昌江区。因本案于2019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台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刘冬梅,广东四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春艳,女,1969年3月4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地沈阳市于洪区,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因本案于2019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鹤山市看守所。辩护人潘祺玮,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受江门市法律援助处指派。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菊兵(曾用名杨菊勇),男,1990年12月2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无业,住桂平市。因本案于2019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辩护人黄日森,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江门市法律援助处指派。辩护人阳帆,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江门市法律援助处指派。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桂兰,女,1970年12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姜堰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职业保险业务员,户籍地姜堰市,现住泰州市姜堰区。因本案于2019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鹤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学明,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玉娣,女,1962年1月22日出生于江苏省,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镇江市京口区,现住镇江市润州区。因本案于2019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鹤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叶和平,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黄龙,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明春,女,1960年9月25日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地白山市浑江区,住吉林省柳河县。因本案于2019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健进,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江门市法律援助处指派。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秀珍,女,1964年5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大庆市,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因本案于2019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辩护人林燕华,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江门市法律援助处指派。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卞宏霞,女,1965年11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高邮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因本案于2019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辩护人黄艳春,广东华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简秋婵,广东华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殷宏明,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扬州市邗江区。因本案于2019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辩护人周**,江苏瀛乾线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朱建中,男,1957年7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大专,职业工程师,住徐州市泉山区。因本案于2019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2021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张德英,女,1964年03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汉族,文化程度大专,职业教师,住南阳市新野县。因本案于2019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2021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理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建中、张德英、李自华、王文莲、高延明、孙仕海、占淑香、王春艳、杨菊兵、于桂兰、王玉娣、姜明春、黄秀珍、卞宏霞、殷宏明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21年2月5日作出(2019)粤0705刑初64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朱建中、张德英、李自华、王文莲、高延明、孙仕海、占淑香、王春艳、杨菊兵、于桂兰、王玉娣、姜明春、黄秀珍、卞宏霞、殷宏明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21日、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晓芳、检察官助理谭绍沛出庭履行职务,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五)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9)粤0705刑初646号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锋审判员 陈有就审判员 陈史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淑清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刑终148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自华,女,1972年1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天津市河东区。因本案于2019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台山市看守所。辩护人梁树成,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江门市法律援助处指派。辩护人陈伦斌,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受江门市法律援助处指派。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文莲,女,1955年11月7日出生于吉林省通化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地通化市柳河县,现住通化市柳河县。因本案于2019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台山市看守所。辩护人翟斯,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江门市法律援助处指派。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延明,男,1955年3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因本案于2019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辩护人陈少鸿,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江门市法律援助处指派。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仕海,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山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唐山市滦南县。因本案于2019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辩护人严旭金,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江门市法律援助处指派。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占淑香,女,1963年5月31日出生于江西省,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住景德镇市昌江区。因本案于2019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台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刘冬梅,广东四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春艳,女,1969年3月4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地沈阳市于洪区,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因本案于2019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鹤山市看守所。辩护人潘祺玮,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受江门市法律援助处指派。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菊兵(曾用名杨菊勇),男,1990年12月2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无业,住桂平市。因本案于2019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辩护人黄日森,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江门市法律援助处指派。辩护人阳帆,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江门市法律援助处指派。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桂兰,女,1970年12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姜堰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职业保险业务员,户籍地姜堰市,现住泰州市姜堰区。因本案于2019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鹤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学明,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玉娣,女,1962年1月22日出生于江苏省,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镇江市京口区,现住镇江市润州区。因本案于2019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鹤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叶和平,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黄龙,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明春,女,1960年9月25日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地白山市浑江区,住吉林省柳河县。因本案于2019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健进,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江门市法律援助处指派。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秀珍,女,1964年5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大庆市,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因本案于2019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辩护人林燕华,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江门市法律援助处指派。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卞宏霞,女,1965年11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高邮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因本案于2019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辩护人黄艳春,广东华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简秋婵,广东华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殷宏明,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扬州市邗江区。因本案于2019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辩护人周**,江苏瀛乾线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朱建中,男,1957年7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大专,职业工程师,住徐州市泉山区。因本案于2019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2021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张德英,女,1964年03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汉族,文化程度大专,职业教师,住南阳市新野县。因本案于2019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2021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理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建中、张德英、李自华、王文莲、高延明、孙仕海、占淑香、王春艳、杨菊兵、于桂兰、王玉娣、姜明春、黄秀珍、卞宏霞、殷宏明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21年2月5日作出(2019)粤0705刑初64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朱建中、张德英、李自华、王文莲、高延明、孙仕海、占淑香、王春艳、杨菊兵、于桂兰、王玉娣、姜明春、黄秀珍、卞宏霞、殷宏明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21日、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晓芳、检察官助理谭绍沛出庭履行职务,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五)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9)粤0705刑初646号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锋审判员 陈有就审判员 陈史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淑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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