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1执79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821执790号案件名称
王某某、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某某;孟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1执79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孟某某。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孟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孟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92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荆金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 震书 记 员 陈永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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