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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瑾、张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1执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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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1执943号
  • 案件名称

    曾瑾、张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江口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曾瑾;张敏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1执943号 移送部门江口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曾瑾,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江口县双江街道办事处江源山水,公民身份号码52222219750201001X。 被执行人张敏,喊名“张毛”,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江口县双江街道办事处环城南路36号,公民身份号码522222197307030031。 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曾瑾、张敏罚金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2015)江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曾瑾缴纳罚金4000.00元、张敏缴纳罚金3000.00元,没收两被执行人犯罪所得2558.0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曾瑾承诺从2021年8月起每月履行义务500.00元,八月份曾瑾已履行500.00元,并申请本院不要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发布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张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扣押在江口县局犯罪所得2558.00元已上缴国库。本院已依法将张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两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注册信息、无车辆登记记录、无税务登记信息,张敏无存款信息,曾瑾有存款416.60元及数量极少网络资金,因被执行人曾瑾承诺分期履行义务,对于存款及数量极少网络资金未进行控制。向贵州省江口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调查,两被执行人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向贵州省江口县双江街道办事处龙井社区调查,两被执行人在该社区均无资产。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曾瑾承诺分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张敏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百发 审 判 员  欧 刚 审 判 员  龙通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龙 兵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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