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有林、闫宝荣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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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881号案件名称
高有林、闫宝荣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高有林;闫宝荣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6执881号 申请执行人闫宝荣,男,生于1983年4月2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高有林,男,生于1953年3月27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闫宝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326民初8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550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高有林承担。在本案执行程序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高有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高有林未按期向本院申报财产,未在限定期限内自觉履行完毕案款。经网络查询、传统查询,被执行人高有林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高有林作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高有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受偿标的0元,未受偿案款5500元。现已与申请执行人以电话形式进行了终本约谈,并告知申请执行人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恢复申请不受时效之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 (2021)陕0326执8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万** 审 判 员 王宏让 审 判 员 王延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 官助 理 赵 震 书 记 员 曹水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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