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双安电器有限公司、陕西省泾阳铜材厂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执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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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执313号案件名称
陕西双安电器有限公司、陕西省泾阳铜材厂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陕西双安电器有限公司;陕西省泾阳铜材厂;陕西吉元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泾阳吉元电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执31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博文路51A号唐南大厦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97095638。法定代表人:王立民,该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泾阳吉元电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泾阳县城吉元大街。法定代表人:杨孝军。被执行人:陕西吉元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13号凯发大厦七层。法定代表人:姜德杰。被执行人:陕西双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泾阳县蒙家桥。法定代表人:张强。被执行人:陕西省泾阳铜材厂。住所地:陕西省泾阳县泾干镇蒙家桥。法定代表人:刘军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民终78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泾阳吉元电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吉元电工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双安电器有限公司、陕西省泾阳铜材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振辉审 判 员 田新社审 判 员 贾有忠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董 桥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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