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花开富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吴秀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闽0582民初14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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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闽0582民初14403号案件名称
福建花开富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吴秀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福建花开富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吴秀梅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82民初14403号原告:福建花开富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洋茂村南区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2Y4BL82A。主要负责人:郭强,该分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秋萍,女,该分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泉福,男,该分公司职员。被告:吴秀梅,女,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原告福建花开富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与被告吴秀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福建花开富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花开富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花开富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花开富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永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许一凡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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