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东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万权农资商店、陈学阳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21执1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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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执1032号案件名称
鸡东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万权农资商店、陈学阳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鸡东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万权农资商店;陈学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321执1032号申请执行人:鸡东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万权农资商店。负责人:柴万仁,男,现住鸡东县。被执行人:陈学阳,男,1956年9月9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本院在执行鸡东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万权农资商店申请执行陈学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9)黑0321民初27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9000元、案件受理费465元、保全费470元、执行费185元。本案受理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学阳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陈学阳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案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学阳的可供执行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了查询,除查到被执行人陈学阳在黑龙江省鸡东县东海镇进兴村有房屋(无产权证,登记在案外人李光俊名下,本案已依法裁定查封)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相关对被执行人陈学阳的财产调查已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申请人不要求对查封的被执行人房产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执103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申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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