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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君、汉中隆康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恢17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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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恢17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小君、汉中隆康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张小君;汉中隆康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03执恢1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小君,男,1966年4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汉中隆康**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申芳。本院立案执行的张小君与汉中隆康**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16)陕0721民初146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汉中隆康**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在2017年3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450000元,案件受理费4600元,张小君自愿负担。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期后,因未履行给付义务。张小君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本院2017年首次执行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恢复执行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终结执行。2021年7月申请执行人张小君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汉中隆康**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开户信息,无车辆、房产、金融信息。2、本院按照其他案件申请执行人李子友提供的执行线索赴南郑区汉山街道办事处陈村村委会调查,据该村干部反映,此前隆康公司在该村从几个村民小组及个人租赁土地用于种植红豆杉,2021年6月中旬自称嘉禾公司的人员与隆康**物公司的申芳一同到该村,向该村几个村民小组及个人支付了拖欠的土地租赁费以及人工工资达40多万元,并与嘉禾公司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本院对隆康公司在该村红豆杉基地的查封文书是在此事过后次日向该村送达。3、本院向被执行人汉中隆康**物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申芳进行询问,其称隆康公司系其丈夫李治擎创办,李治擎2016年7月23日去世,因公司其他两名股东无法联系,故该公司暂由申芳代管至今。该公司之前在陈村租赁了158亩土地种植红豆杉、桂花树等作物,因李治擎去世,对上述作物也无人管理,仅雇人看管。2020年5月27日申芳与朱鹏(另案申请执行人)签订了《苗木抵债协议》(本院已复制),将上述作物等作价120万元抵偿给朱鹏。朱鹏另外需支付隆康公司拖欠陈村村民小组及个人的土地租赁费、人工工资等。故2021年6月中旬申芳持相关单据协助朱鹏到陈村支付了上述费用。另外,隆康公司在李治擎去世后就未正常经营,公司名下无财产,仅有三处租赁土地上种植的红豆杉等作物,因近年来红豆杉市场低迷,也无人收购。在南郑区梁山镇中咀村二组租赁的15亩土地上种植的红豆杉,因该处土地涉及政府拆迁,故现正处于与政府协商补(赔)偿事宜,但还未形成协议,暂时搁置中。另在大河坎镇中所村辖区内的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的国有土地中租赁有近10亩土地种植红豆杉等作物。除此之外,该公司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向朱鹏调查,其称隆康**物公司欠他120余万元,经南郑法院审判、执行,但未执行分文,故其与申芳协商转让陈村红豆杉基地一事,并于2020年5月签订了转让协议以抵偿隆康公司欠他的债务。2021年朱鹏又将接收的红豆杉基地作价120万元转让给了汉中滨江金锐实业有限公司。5、本院向不动产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隆康公司名下无任何房产登记信息。6、本院执行系统中显示被执行人汉中隆康**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涉及十多起执行案件,总标的高达1000余万元。本院2021年7月28日向南郑区梁山镇人民政府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对隆康公司在梁山镇中咀村二组租赁土地上种植苗木待达成补(赔)偿协议后的款项要求暂停支付并划扣至本院执行案款专户。7、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汉中隆康**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再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可能的补(赔)偿还未达成协议,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辉审判员  龙海东审判员  吴晓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 虎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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