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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东、渭南市华州区城乡建设开发工程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保全案件结案通知书(2021)陕0503执保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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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执保85号
  • 案件名称

    王立东、渭南市华州区城乡建设开发工程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保全案件结案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渭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王立东;渭南市华州区城乡建设开发工程公司;王化强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03执保85号申请保全人:王化强,男,197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XX镇XX村XX组。公民身份号码:61240XXXX301021477。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俊山,陕西省XX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保全人:王立东,男,1961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XX镇XX村XX组XX号。公民身份号码:32092XXXX106156133。被申请保全人:渭南市华州区XX乡建设开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XX路。法定代表人:秦好学。申请保全人王化强与被申请保全人王立东、渭南市华州区XX乡建设开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综合审判庭于2021年8月9日作出的(2021)陕0503民初12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王立东、渭南市华州区XX乡建设开发工程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在45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上述保全措施期限均为一年。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根据裁定的保全范围,经司法网络查控查询后,按移送机关要求完成了如下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保全人王立东名下7个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共计实时冻结0元;对被申请保全人渭南市华州区XX乡建设开发工程公司名下6个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共计实时冻结20762.64元。上述冻结期限均为一年(2021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1日)。对王立东所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XX街XX道XX沟XX路XX小区XX幢XX单元XX室(不动产权证书号:g00001630)房屋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一年(2021年9月14日至2022年9月14日)。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503执保8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  年9月20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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