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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2执30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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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22执3060号
  • 案件名称

    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寿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2执306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南门外大圆盘北侧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30655771。法定代表人:刘旭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志,安徽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军,男,汉族,1968年7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的义务是:偿还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5521.87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1月7日,2021年1月7日以后的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至本清息止);支付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92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23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本案和解长期履行,且被执行人现已主动履行借款本金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2执30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淑美审判员  尹本毅审判员  杨胜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利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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