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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肖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晋0213民初48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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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213民初4837号
  • 案件名称

    郭某、肖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同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郭某;肖某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晋0213民初4837号原告:郭某,住大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西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住大同市。        原告郭某诉被告肖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某经本院传票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腾房并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3000元(房租从2020年5月1日计算至2021年4月30日,计算一年);2、判令被告从2021年5月1日起继续按照年租金30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房租直至房屋腾退为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位于大同市××区房屋的房主,房屋建筑面积19.8平米。2018年5月1日,被告通过原告朋友向原告租赁了该房屋,约定年租金3000元。被告支付了两年房租到2020年4月30日。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房租被告没有支付。2021年5月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的房租,被告却置之不理。原告无奈拨打110报警,但被告还是不支付房租更不腾退房屋,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肖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0年9月30日,支付40000元取得位于本市××区房屋的排他性权利。2018年5月1日至今被告占住该房屋。原告主张被告交付租金并腾退房屋无果,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取得诉争房屋的排他性权利,有权随时主张占住房屋者腾退房屋,被告虽在庭前就此提出异议,但其经本院传票传唤明确表示不参加诉讼,但在其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认可房屋并非其所有,故其占住诉争房屋并无法律依据,原告主张其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认定支持。原告主张被告交付房屋租金3000元,但就双方租金金额约定额度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的租金金额是否与双方约定一致无据可查,本院对此项诉讼请求暂不予支持,原告可在证据充分时一并另案主张。综上,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清楚,但关于租金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在查明事实的范围内予以认定支持。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肖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出位于本市××区房屋并交付给郭某;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负担25元,由被告负担50。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文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迪玲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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