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元、王玉梅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501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5015号案件名称
申元、王玉梅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申元;王玉梅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5015号原告:王玉梅,女,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申元,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原告王玉梅与被告申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王玉梅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梅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玉梅负担。 审 判 员 杜 虎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林春玲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