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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奇炫欢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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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1338号
  • 案件名称

    南京奇炫欢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南京奇炫欢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苏州雷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3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奇炫欢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68号新地中心二期1404室(电梯编号楼层15楼1504号房)。法定代表人:濮继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莹,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丛玉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1号院科研楼康拓科技大厦一层西区103。法定代表人:董飞,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苏州雷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聚贤路129号峰汇商务广场1幢1111室。法定代表人:余毅,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南京奇炫欢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乐通公司)、原审被告苏州雷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震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的(2020)京73民初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9月8日对本案进行了询问,上诉人奇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莹、丛玉玺,被上诉人娱乐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原审被告雷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余毅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奇炫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娱乐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娱乐通公司提交的(2018)京公明内民证字第1689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1689号公证书)载明,《天下无缺》(以下简称涉案游戏)的上传时间为2014年1月,奇炫公司进行网站备案的时间为2016年4月,雷震公司进行文网文备案的时间为2016年3月,奇炫公司工商登记的成立时间为2015年12月16日。涉案游戏的上传时间在奇炫公司成立及网站备案前,亦在雷震公司对网站进行文网文备案前,故不可能为奇炫公司、雷震公司初始上传。2.原审判决认定的娱乐通公司经济损失明显过高,应依法予以纠正。涉案游戏并非奇炫公司、雷震公司初始上传,主观过错低、侵权时间短,娱乐通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实际经济损失,且××(域名kuai8.com,以下简称涉案网站)规模小、流量小,涉案游戏并非热门游戏,浏览量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较小,故原审判决金额明显过高。3.娱乐通公司没有提交涉案游戏的著作权证书,不能确定其是否是涉案游戏的著作权人。娱乐通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奇炫公司的上诉请求。奇炫公司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关于损害赔偿,应当由法院酌情确定。雷震公司述称:涉案游戏的侵权与雷震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原审判决认定金额过高,涉案游戏基本没有下载量,不可能造成20000元的经济损失。娱乐通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受理,娱乐通公司起诉请求:判令奇炫公司、雷震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47664元以及合理开支2336元,其中公证费336元,律师费2000元。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涉案游戏的外包装上载明,游戏名称“天下无缺”,版权声明:本产品版权归娱乐通公司所有。2018年10月22日,北京市公明公证处作出了第1689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2018年10月17日,公证人员和某,4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单体禹在北京市公明公证处,使用公证处的一台计算机(该计算机安装有“屏幕录像专家”软件并已经通过公证处网线、网口连接至互联网)进行证据保全操作。公证步骤显示对本台计算机上保存的有关浏览的历史记录等情况进行了删除。随后在该页面浏览界面的地址栏输入www.miitbeian.gov.cn,敲击回车键,进入相对应页面;点击“公共查询”,进入相对应页面;点击“备案信息查询”,进入相对应页面,在“网站域名”栏处输入“kuai8.com”,在“输入验证码”栏输入验证码,点击“提交”,进入相对应页面,显示主办单位名称为奇炫公司,网站名称为快吧游戏,网站首页网址为××。返回“备案信息查询”,查询“1188.com”ICP备案信息,点击“××”,进入相对应页面,显示主办单位名称为雷震公司,网站名称为1188手游网,网站首页网址为××。进入××,点击“苏网文[2016]0851-015号”,进入相对应页面,显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名称为雷震公司,网站域名包括http://××/、××在内的7个域名。返回“××”,点击“快吧盒子”,进入相对应页面。点击“电脑下载”,设置下载存储路径,点击“保存”,进入相对应页面;下载完成后,点击已下载“Kuai8Box_v5.3.1.7756”程序,点击“运行”,点击“立即安装”,进入相对应页面。安装完成后,点击“立即体验”,进入相对应页面。点击“单机游戏”,进入相对应页面;在搜索框中输入“天下无缺”,点击搜索按钮,进入相对应页面,页面显示为“天下无缺”,更新时间为2014年1月8日;点击“下载游戏”,进入相对应页面。奇炫公司对于在“快吧盒子”软件可以搜索下载涉案游戏的事实没有异议,但主张涉案游戏由案外人于奇炫公司成立之前上传,且“快吧游戏”网站于2016年4月后才转由奇炫公司经营管理。原审法院认为,娱乐通公司提交了涉案游戏光盘外包装,根据外包装显示信息,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娱乐通公司为涉案游戏的著作权人,有权针对涉案游戏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第1689号公证书显示,从涉案网站可以下载“快吧盒子”,从“快吧盒子”可以下载涉案游戏,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游戏。从涉案网站与前述软件名称、公证取证过程看,原审法院认为,涉案网站及软件的经营者系相同主体,其实施了提供涉案游戏的行为,应就上述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娱乐通公司主张依据其提供的备案查询记录、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可以认定涉案网站的经营者为奇炫公司和雷震公司。奇炫公司认可其系涉案网站及软件的经营者,但主张涉案游戏系由案外人初始上传并向公众提供,其2016年4月后方才参与运营,不应就此承担侵权责任。原审法院认为,奇炫公司未就其上述主张进行举证,且即便系案外人上传,奇炫公司负责该网站及软件运营后,理应知悉涉案软件存在提供游戏下载的经营内容,其有义务对现有内容进行筛查,下架侵权内容,故其仍应就涉案网站及软件运营期间存在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至于雷震公司,原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显示雷震公司取得了涉案网站域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雷震公司虽辩称其系代奇炫公司登记,并未实际管理运营网站,但雷震公司未能就此进行举证,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雷震公司亦为涉案网站的运营主体,二者应共同就被诉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各方当事人未举证证明娱乐通公司的实际损失或奇炫公司、雷震公司的违法所得,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游戏性质、知名度、上市时间、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以及侵权时间等因素,酌定经济损失为20000元。对于合理支出,由于娱乐通公司未向原审法院提供公证费和律师费票据,原审法院根据公证和律师代理的实际情况,支持合理开支500元。原审法院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奇炫公司、雷震公司连带赔偿娱乐通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及合理开支500元;二、驳回娱乐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娱乐通公司负担310元,奇炫公司、雷震公司负担740元。本院二审期间,奇炫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涉案游戏编辑管理后台截图;2.涉案游戏介绍页面截图。上述证据拟证明涉案游戏下载量极小、用户量极低,给娱乐通公司造成的损失极少。娱乐通公司的质证意见为:上述证据是奇炫公司的单方证据,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且未经公证,来源不合法,后台数据与本案也没有关联性。雷震公司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的认证意见为:奇炫公司未提交上述证据的原件进行核对,娱乐通公司亦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二审中,娱乐通公司、雷震公司没有提交新证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娱乐通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国家版权局于2010年1月8日颁发的软著登字第0189400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涉案游戏的著作权人系娱乐通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09年11月10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登记号为2010SR001127。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因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2010年4月1日后、2021年6月1日前,故本案应适用201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2010年著作权法)。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涉案游戏的著作权归属;奇炫公司是否存在侵害涉案游戏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如构成侵权,原审判决认定的损失金额是否合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涉案游戏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娱乐通公司系涉案游戏的著作权人,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娱乐通公司有权对侵害涉案游戏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并无不当。2010年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奇炫公司主张涉案游戏的上传时间在奇炫公司成立之前,亦在奇炫公司对涉案网站进行备案及雷震公司对涉案网站进行文网文备案之前,故其并非涉案游戏的初始上传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对此,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奇炫公司、雷震公司系涉案网站的经营者,即使其并非涉案游戏的上传人或涉案游戏并非在其经营管理期间上传,在经合法受让取得涉案网站的经营权后,其也有义务对涉案网站中所有游戏的著作权进行全面审查和管理,及时下架侵权作品。涉案游戏系已破解版,自奇炫公司于2015年12月设立、雷震公司于2016年4月对涉案网站进行备案,至娱乐通公司于2018年10月公证取证,奇炫公司、雷震公司经营涉案网站已逾两年,仍未停止对涉案游戏的侵权行为。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奇炫公司、雷震公司应当对其侵害涉案游戏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承担责任,并无不当。2010年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娱乐通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和合理开支情况,奇炫公司、雷震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其违法所得,原审法院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酌定奇炫公司、雷震公司连带赔偿娱乐通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及合理开支500元,尚属合理。综上,奇炫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南京奇炫欢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魏 磊审 判 员  周 平审 判 员  李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 琪书 记 员  刘志岩裁判要点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338号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合议庭审判长:魏磊审判员:周平、李艳法官助理:张琪书记员:刘志岩裁判日期2021年9月24日关键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奇炫欢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苏州雷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主文: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南京奇炫欢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告苏州雷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北京娱乐通软件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及合理开支500元;二、驳回原告北京娱乐通软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法律问题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损失赔偿裁判观点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注:本摘要并非裁判文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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