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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强、王波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恢153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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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恢153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强、王波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张强;王波;李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恢15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强,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王波,男,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李帅,男,199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2018)陕0881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强申请执行叶林、王波、李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王波、李帅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强借款本金9.76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及申请执行费1360元由三被执行人负担。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短信送达被执行人王波、李帅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王波、李帅限制消费;后经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被执行人王波、李帅现居住地调查亦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人张强约谈,申请人不能再提供被执行人其余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王波、李帅名下暂无其余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晓审判员 张伟代理审判员马久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        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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