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杰、李建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03民初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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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民初762号案件名称
李杰、李建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渭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杰;李建军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503民初762号 原告:李建军,男,汉族,农民,1980年9月22日出生,住山西省新绛县,公民身份号码:14272XXXX009222410被告:李杰,男,汉族,1987年8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市。原告李建军与被告李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给付原告劳动报酬17067元;2、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雇佣原告在渭南市华州区XX小区打磨修补墙面,口头约定每平方米4.5元,完工后,经被告检验合格,合计应付原告劳动报酬43567元。被告迟迟不予支付原告劳动报酬,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只给付了26500元,剩余17067元。2020年8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打磨修补17067元的结算单。随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判裁。本院经审查,原告李建军未提供被告李杰的有效联系方式,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李杰的居住地址无法找到被告,经本院向原告告知并限期要求原告重新提供被告李杰的具体居住地址和联系方式后,原告仍不能向本院提供,本院将以公告形式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拒绝缴纳公告费,致使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建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峰 人 民 陪 审 员 古 刚 博人 民 陪 审 员 梁 锋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雨 露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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