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丁智安刑事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902执236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364号
  • 案件名称

    丁智安刑事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丁智安
  • 案件缘由

    刑事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902执2364号丁智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9)陕0902刑初420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丁智安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丁智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交纳罚金5000元。现被执行人丁智安已履行了判决义务,故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2364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