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利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26民初1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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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226民初1739号案件名称
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利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绥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利军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26民初1739号原告: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繁盛大街611号。法定代表人:梁寒冰,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阁,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告:赵利军,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棱县。原告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利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未获批准而仍不预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董彦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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