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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延秋、杜瑞生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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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337号
  • 案件名称

    陈延秋、杜瑞生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陈延秋;杜瑞生;齐小东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337号被执行人:陈延秋,男,1963年9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6309240056,汉族,住延安市宝塔区南市办马家湾居委质保站家属楼一单元402室。被执行人杜瑞生,男,1957年11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28195711130512,汉族,住延安市富县公路段。被执行人齐小东,男,1973年9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7309120614,汉族,住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广电大厦。关于执行被执行人陈延秋、杜瑞生、齐小东罚金一案中,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8)陕0603刑初16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延秋、杜瑞生、齐小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刑内容,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延秋缴纳罚金850000元,被执行人杜瑞生缴纳罚金300000元,被执行人齐小东缴纳罚金1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瑞生委托妻子吴燕春承诺分期履行,如未能按期履行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陈延秋、杜瑞生、齐小东罚金一案中,责令陈延秋、齐小东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被执行人陈延秋、齐小东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经执行四查,被执行人陈延秋、杜瑞生、齐小东银行、微信、支付宝无足额存款;被执行人陈延秋、齐小东名下无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杜瑞生名下有房产一套,已被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延秋、杜瑞生、齐小东再无其他财产、存款等收入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陈延秋、齐小东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杜瑞生承诺按分期履行,对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陈延秋、齐小东目前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存款等收入,本次执行案件无法继续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陈延秋、齐小东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对被执行人陈延秋(2021)陕0603执33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院对被执行人齐小东(2021)陕0603执33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本院对被执行人杜瑞生(2021)陕0603执33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陈延秋、齐小东有可供执行财产、存款等收入,本院将依法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飞审判员杜志波审判员 强   秀   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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