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亚鹏、郭邦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8民初1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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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8民初1488号案件名称
姚亚鹏、郭邦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姚亚鹏;郭邦额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8民初1488号 原告:郭邦额,男,199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富县村民,现住富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姚亚鹏,男,1993年4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富县村民,现住富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邦额与被告姚亚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姚亚鹏已将全部借款向原告还清。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姚亚鹏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郭邦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邦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邦额负担。 审 判 员 薛 芬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吉红霞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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