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乡支行、王洪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2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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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民初2243号案件名称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乡支行、王洪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乡支行;王洪亮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12民初2243号原告: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乡支行,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鹿乡大街1113号。负责人:陈何,该支行行长。被告:王洪亮,男,1985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乡支行与被告王洪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乡支行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乡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乡支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庆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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