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承礼、龙利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3125执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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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25执521号案件名称
龙承礼、龙利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保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龙承礼;龙利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3125执521号申请执行人:龙承礼,男。被执行人:龙利勇,男。本院在执行龙承礼与龙利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3125执5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向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龙辅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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