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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屹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蒲城君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6民初36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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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民初3677号
  • 案件名称

    陕西屹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蒲城君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蒲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屹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蒲城君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6民初3677号 申请人:XX城君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亚萍,陕西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某屹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法定代表人:徐冰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XX城君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某屹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XX城君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某屹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75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XX城君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陕西某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保证责任限额87500元的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XX城君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某屹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7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斌 二0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月香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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