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道健、郭宝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2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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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2392号案件名称
李道健、郭宝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道健;郭宝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2392号申请执行人:李道健,男,汉族,1965年10月12日出生,山东省济南市人,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被执行人:郭宝林,男,汉族,1975年10月1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申请执行人李道健诉被执行人郭宝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29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郭宝林支付原告李道健货款36600元,限于2020年5月30日前付5000元、同年12月30日前付316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期履行,原告可一次性申请执行剩余的全部款项。案件受理费715元,本院收取214.5元,由被告郭宝林负担,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回原告李道健案件受理费500.5元。该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郭宝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办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4月26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等执行文书。2.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宝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材料。3.2021年4月28日、5月8日、6月22日、7月14日、8月11日、9月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郭宝林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郭宝林无存款,其名下有一辆甘G5××××号的森林人牌车辆(2009年登记),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郭宝林名下的上述车辆进行处置也不垫付评估费用。4.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郭宝林名下的银行账户。5.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郭宝林名下的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郭宝林在杏林路××住宅小区××楼××室有一不动产,但已抵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债务履行期限:2015年8月19日至2026年8月19日),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对上述不动产进行处置也不垫付评估费用。6.经调查,被执行人郭宝林无具体下落,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7.2021年9月23日,本院依法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本案被执行人郭宝林高消费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8.2021年9月23日,本院约谈申请人并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36600元,全部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玲审判员 那海燕审判员 张明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加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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