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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XX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03执1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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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03执1007号
  • 案件名称

    万XX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万XX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03执1007号被执行人:万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XX镇XX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603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万XX罚金刑一案中。本案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执行,于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万XX缴纳罚金X元。因被执行人万XX未有按期履行,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万XX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及股权进行查询,已冻结其全部银行账户。本院经向铜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万XX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经查无车辆登记信息。另被执行人万XX已刑满释放,去向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目前对被执行人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运林审 判 员 卢以松审 判 员 田 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杨俊文书 记 员 张嘉曦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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