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都某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3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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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3037号案件名称
周某、都某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周某;都某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3037号原告:周某,男,汉族,1947年9月10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彩香,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都某,男,汉族,1979年10月18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监护人:宋某,女,195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旭、朱圣楠,系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都某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周某未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故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申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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