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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友清、陈宏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2执恢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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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02执恢162号
  • 案件名称

    欧阳友清、陈宏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欧阳友清;陈宏艳;张国建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02执恢162号申请执行人:欧阳友清,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申请执行人:陈宏艳,女,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被执行人:张国建,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阳友清、陈宏艳与被执行人张国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欧阳友清、陈宏艳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该案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902执恢1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盛 焱审判员 曹 进审判员 崔益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卜可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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