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友清、陈宏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2执恢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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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2执恢162号案件名称
欧阳友清、陈宏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欧阳友清;陈宏艳;张国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02执恢162号申请执行人:欧阳友清,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申请执行人:陈宏艳,女,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被执行人:张国建,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阳友清、陈宏艳与被执行人张国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欧阳友清、陈宏艳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该案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902执恢1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盛 焱审判员 曹 进审判员 崔益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卜可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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