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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胡丽丽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117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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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117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胡丽丽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胡丽丽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03执11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负责人吴芳娟,该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婉秋,陕西锐博律师事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可,陕西锐博律师事所律师(实习)。被执行人胡丽丽,女,生于1985年10月5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与胡丽丽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1)陕0703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胡丽丽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归还借款本金35503.31元、利息8879.31元、还款违约金6312.07元(利息及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9月17日,以后利息及还款违约金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二、案件受理费534元,由胡丽丽负担。履行期限届满后,胡丽丽未履行义务,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信息,胡丽丽有银行存款1405元,己被本院冻结、划拨;胡丽丽无工商登记信息;其登记有陕A*****5号丰田牌汽车一辆,己被汉中市汉台区法院做登记查封,但该车因胡丽丽在广州作了抵押贷款,己于2016年被抵债。3、本院通过汉中市南郑区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郑区管理部查询,胡丽丽无工商、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登记有位于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房屋,己被汉中市汉台区法院两案两次查封,本院己作轮候查封,该房因胡丽丽欠其姑胡秀琴15万元未还,胡秀琴住在该房。4、经本院调查,胡丽丽己与其夫魏明离婚多年,尚需抚养两个子女,其在汉中*****上班,月工资收入2400元,胡丽丽除支付抚养费、生活费、房屋租赁费外,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经胡丽丽与其前夫魏明联系,魏明愿偿还一半债务,但每月只能偿还1000元。5、本院已将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05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6、本院已对胡丽丽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对本院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辉审判员  吴晓红审判员  龙海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米 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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