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西县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建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34民初1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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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4民初1414号案件名称
越西县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建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越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越西县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建清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34民初1414号原告:越西县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越西县越城镇文昌街二期G栋3单元302号。法定代表人:李方洪,公司总经理。被告:白建清,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越西县。原告越西县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建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越西县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越西县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 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海来五立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34民初1414号原告:越西县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越西县越城镇文昌街二期G栋3单元302号。法定代表人:李方洪,公司总经理。被告:白建清,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越西县。原告越西县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建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越西县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越西县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 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海来五立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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